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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屠宰检疫管理,规范流通监管,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农业部有关规定,龙游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程序等5个配套制度。
一是要求境外调入的生猪必须经过风险评估。生猪调入前必须事前承诺和申报,建立调运追溯台帐,填写《商品猪调运承诺书》、《生猪调入计划申报单》和《境外调入屠宰生猪追溯台帐》,并对计划调运的产地进行承诺,经核准后方可依法调运。
二是调入的生猪必须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生猪头头佩戴畜禽标识,证物相符。
三是生猪从产地调运前,申请调入人必须要求产地农户提供“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或自行做到收购生猪前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把关,不得将“瘦肉精”检测阳性猪调入县内。
四是生猪调入后,申请调入人必须持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境外调入屠宰生猪追溯台帐》,向龙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在各乡镇屠宰点检疫员申请报验,报验合格的方可屠宰上市。
五是调入的生猪只能在申请调入人所在乡镇屠宰场点屠宰,不得以其他名义分销或用于活猪经营。未经风险评估核准,不得从县外调入鲜猪肉、冷鲜肉及猪内脏等副产品进入县内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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