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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办理项目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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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办理范围及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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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二、服务内容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修订发布);《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6号修订发布);《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

四、服务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专职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专职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等条件;

5.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卫生环境等同时符合《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厂区布局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各种合格证明。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24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的,由浙江省农业厅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并加盖印章。

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填写年检表,报浙江省农业厅。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注册地址名称,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异地生产、设立分厂和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分别换发或重新申办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