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饲料生产企业。
二、服务内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三、服务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修订发布);《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
四、服务条件
1.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标准;
2.有生产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与条件;
3.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范围;
4.样品通过法定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复核检验。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饲料质检机构出具的三个批次送检样品合格检验报告及自检报告;
4.产品执行标准;
5.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饲料生产企业事先应向浙江省农业厅委托的法定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质量复核检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由浙江省农业厅核发并统一公布,有效期为五年。
申请人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收费标准为:试生产转正式生产每个品种1000元。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