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四、五类新兽药的研制、生产单位。
二、服务内容
四、五类新兽药的试生产或生产审批。
三、服务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发布);《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四、服务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兽药范围。即第四类: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的);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西兽药制剂、中兽药制剂(中成药)。
2.研制者须提供对四、五类新兽药的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临床、处方、剂量、剂型、稳定性、生产工艺等进行研究的材料,并提出质量标准草案。
3.必须经浙江省农业厅认定的机构进行临床验证,以考察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的疗效和毒副反应,与原药品对照组进行对比验证,并临床验证合格。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报单位向浙江省畜牧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申请报告和申报资料;浙江省畜牧管理局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交浙江省兽药监察所或其它我厅认可的单位进行临床验证;浙江省兽药监察所等应在收到申请书和全部试验资料后的6个月内完成临床验证,并将新兽药质量标准草案和临床验证报告送交浙江省农业厅;对四、五类新兽药临床验证合格的,由浙江省农业厅组织进行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经审核批准发布其质量标准,并抄报农业部备案;由浙江省农业厅批准试生产或生产,经复核检验合格后发给试生产或生产批准文号。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收费标准为四、五类临床研究1000元、试生产2500-4500元(以上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个制剂增收20%)。四、五类新兽药制剂实行生产期保护,自批准生产之日起一年半内为生产保护期。
联系单位: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71-8694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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