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在我省从事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诊断抗原、单克隆抗体、微生态制剂等)生产的单位(含省以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
二、服务内容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农业部令第11号);《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四、服务条件
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非专门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兼产兽用生物制品的,必须有单独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区;
6.必须符合农业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规定。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农业部核发的《兽药GMP合格证》;
3.农业部、浙江省农业厅规定的其它资料。
具体程序为:1.新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先向浙江省农业厅申请,由浙江省农业厅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批准后方可立项筹建。2.申请单位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即GMP规定进行项目设计和施工。建设完工后,筹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农业部组织GMP验收。3.验收合格的,由农业部核发《兽药GMP合格证》,再由浙江省农业厅在18个工作日内核发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企业换发许可证,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整顿、写出总结,报原发证机关审查。验收合格的,换发新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的,不再发证。
申请单位领证时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收费标准为许可证费100元。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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