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境内兽药生产企业及其委托代办的兽药经销者、广告经营者。
二、服务内容
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和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以外的其他兽药广告的审查。
三、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局令第26号)。
四、服务条件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2.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4.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经农业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标签与说明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兽药广告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
省外兽药广告需在我省发布的,申请人须持所在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向浙江省农业厅申请换发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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