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申请进口兽药的单位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委托的兽药经营企业(即其代理商)。
二、服务内容
《进口兽药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三、服务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修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修订发布);《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4号)。
四、服务条件
代理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合法的兽药经营企业;
2.具有经销进口兽药的人员、条件和能力;
3.具有经销进口兽药的质量保证条件和仓贮条件。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凡需进口兽药者,必须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报浙江省农业厅或农业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进口兽药到港地;
3.进口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附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检验单位名称等。
浙江省农业厅负责核发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化药、抗生素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的《进口兽药许可证》;浙江省农业厅接到《进口兽药申请表》后,对进口单位、兽药品种、进口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的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其中,农业部负责核发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和一些特殊的未注册兽药的《进口兽药许可证》申请,须经浙江省农业厅审核同意后上报农业部审批。
申请单位领证时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的规定交纳规费,收费标准具体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兽药每个品种20元;在我国未注册登记,经特批进口的兽药每个品种50元。
《进口兽药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进口的应重新申请。《进口兽药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进口口岸有效。如有变动,需按原程序重新申请换证。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9445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