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浙江省境内从事畜禽品种(系)选育、引进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畜禽新品种、新品系审定及地方品种的认定,省外引进品种的审批。
三、服务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2号);《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浙江省畜禽品种审定办法》(浙农发[1998]133号)。
四、服务条件
(一)申报审定新品种条件:
1.具有优良的品种特性,经四个世代以上测定,主要遗传性状稳定;
2.新育成的品种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品系,经过一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新发现的品种需提供历史资料;
3.综合生产性能和经济效益比同类品种提高3%以上,其中某一项生产性能提高5%以上,或具有独特的性状;
4.具有一定的群体数量,公母比例符合育种要求,基础母畜(禽)群要求达到下列数量以上:猪1000头、牛500头、羊1500只、兔5000只、家禽15000只。
(二)申报审定新品系条件:
1.生产性能保持本品种特性,主要遗传性状基本一致,与本品种的其它品系有一定差别;
2.新育成的品系需经过一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新发现的品系需提供历史资料;
3.有一定的群体数量,公母比例合理,基础母畜(禽)群要求达到下列数量以上:猪400头、牛200头、羊600头、兔2000只、家禽6000只。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报审定畜禽新品种(品系)由具体承担选育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农业局签署意见后报浙江省农业厅,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报审品种(品系)申请书;
2.育种技术工作报告(含品种、品系选育鉴定材料);
3.报审品种(品系)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
4.区域试验总结或中试报告(一个生产周期以上);
5.新品种申报需三个以上应用证明,新品系申报需二个以上应用证明。
浙江省农业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专业组进行实地考察并初审,再评审。审定通过的品种(品系),由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命名,报浙江省农业厅批准公布并颁发审定证书。
联系单位: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71-86092462、864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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