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我省境内从事种畜禽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种畜禽进出口许可申请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2号);《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
四、服务条件
1.申请人必须直接从事种畜禽的饲养或繁殖,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进口种畜禽应提交供应商的名称,所属国家(地区)及该国家(地区)官方机构对该品种的认定文件、质量标准及相关资料;
3.出口种畜禽企业应持有省农业厅的正式批文。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直接向浙江省农业厅申请,经形式审查后,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浙江省农业厅收到《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后,对申请人资格、所引种畜禽的技术先进性和对国内畜禽品种资源的影响等进行审核,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农业部审批。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43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