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浙江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一级(含畜禽原种场、配套系的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二级(含配套系的父母代场和二级良种繁殖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下同)种畜禽场《种畜禽场建场证书》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三、服务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2号);《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浙江省种畜禽场(孵坊)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浙农政发[2002]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申请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01]48号)。
四、服务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所有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6.申请一级种畜禽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②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相适应的技术力量;③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④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制度,并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⑤具有完整的系谱生产性能资料,有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7.申请二级种畜禽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②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③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④具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制度,并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⑤有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8.符合《浙江省种畜禽场(孵坊)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新建种畜禽场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浙江省农业厅,并提交以下资料:
1.法定机构的资信证明;
2.拟建设种畜禽场或经营场所的规划(可行性方案);
3.拟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种类和引种(选育)计划;
4.畜禽废弃物的环保处理方案;
5.申请报告等其他必需材料。
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核发《种畜禽场建场证书》,不同意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种畜禽场建场证书》有效期二年。申请人取得建场证书后,依法开展建场、引种和其他相关手续,建场完成后按规定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申请由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在首次对外供种前2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浙江省农业厅,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按照《条例》、《细则》、《办法》规定的自查总结;
3.申请生产经营许可的种畜禽品种标准、上一级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包括该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系谱、出场合格证等)及种畜禽质量测定等相关技术资料;
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对申报资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后2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现场审验符合法定条件审批同意的,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二级种畜禽场的现场审验,事先委托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禽类一年,畜类及其他三年。有效期满须换证。换证应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更换生产经营品种视同重新申请。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4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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