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浙江省境内的种公牛站或其它生产家畜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企业和个人。
二、服务内容
申办生产牛冷冻精液、胚胎的审核,羊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审核。
三、服务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32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四、服务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要求,饲养对全国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的种畜品种;
2.种畜必须来源于国家确认的国内外原种;
3.具有独立的育种场所;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
4.种群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公畜达到特级或一级,母畜达到一级,且三代系谱清楚;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
6.基础条件、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等同时符合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服务程序和时限
由申请人直接向浙江省农业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3.品种来源。
申报材料齐全的,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报农业部审批的,上报农业部审批。
生产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填发,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更换新证。
联系单位: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畜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6984354、864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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