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禽屠宰检疫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禽类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635-2002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GB 19442-2004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2002年)
《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4]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家禽
指经人工驯养的禽类,如鸡、鸭、鹅、火鸡等。
3.2急宰
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病禽类,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进行的紧急屠宰。
3.3胴体 家禽屠宰后,去除爪、内脏、羽毛的肉体。
3.4同步检疫
在屠宰线上,对同一禽类的胴体、内脏、头、爪、皮肤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疫。
3.5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使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或毒素的家禽尸体、家禽产品及其副产品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6同群家禽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可能直接传播疫病的同一小环境中的家禽,如同窝、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7同批产品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家禽的同一批产品。
4 宰前检疫
4.1 入场时查验并收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从外省调入的还需查验《浙江省动物(产品)准运证》。
4.2 核对家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死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禽,再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 16549-1996 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4.3 对在留养待宰期间的家禽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家禽。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经宰前检疫发现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检疫员应当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按《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GB19442-2004等有关规定进行疫病诊断和疫情确认、报告、处理、控制。
5.2 经宰前检疫发现鸡新城疫时,检疫员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病禽按GB 16548-1996 3.1处理,同群禽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体按GB 16548-1996 3.1处理,病禽所在场所实行彻底消毒,严格采取各项综合防疫措施。
5.3 经宰前检疫发现小鹅瘟、鸭瘟、马立克氏病进,检疫员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病禽按GB 16548-1996 3.1处理,同群禽急宰,胴体和内脏按GB16548-1996 3.3处理,病禽所在场所实行彻底消毒,严格采取各项综合防疫措施。
5.4 除5.1、5.2和5.3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禽类,实行急宰,除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外,其余部分按GB16548-1996 3.3规定的方法处理。
5.5 凡判为急宰的禽类,均应将其宰前检疫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检疫人员,以供对同群家禽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6 宰后检疫
家禽宰后检疫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同步检疫。
禽类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内脏全摘除,禽类内脏和胴体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宰后检疫淘汰下来的家禽内脏、胴体等,应抽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6.1 胴体检疫。视检皮肤、脂肪、肌肉色泽,判定放血程度(如血管充血,则为放血不良),观察体表皮肤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并注意体表和肢关节有无水肿、脓肿等异常情况。检查头部、体腔和各天然孔有无异常。
6.2 内脏检疫。视检食道、气管、腺胃、肌胃、肠道、肠系膜,心脏、肝脏、胆囊、脾脏、胰腺、卵巢、输卵管等的色泽、大小,有无肿胀、出血、坏死及病理性结节、增生等。必要时切开脏器检查。
7 宰后检疫后的处理
通过对内脏、胴体的检疫,做出综合判定和处理意见;检疫合格,确认无动物疫病的禽肉可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洗、浸泡冷却、分割和贮存。
检疫合格的家禽胴体(肉品)加挂(贴)合格标识,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外包装应加贴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封签。
经宰后检疫发现家禽疫病时,应根据下述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7.1 经宰后检疫发现临床可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5.1规定处理。
7.2 经宰后检疫发现鸡新城疫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立即停止生产,生产车间彻底清洗、严格消毒。病禽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按GB16548-1996 3.1规定处理,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GB 16548-1996 3.3规定处理。各项处理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 生产。
7.3 经宰后检疫发现5.3所列动物疫病时,按下列方法处理:
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病禽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按GB 16548-1996 3.3规定处理。其余可按正常产品出厂。
7.4 经宰后检疫发现5.4所列传染病时,按5.4所列的方法处理。
7.5 经宰后检疫发现鸡球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病变严重时,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肌肉无变化者,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
病变轻微,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呀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
7.6 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7.6.1 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且无其他病变者,患病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或肌肉有病变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7.6.2 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7.6.3 确诊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7.7 经宰后检疫发现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7.7.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的禽类产品
7.7.2 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淤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
8 检疫记录
所有屠宰场应对生产、销售和病害家禽的处理记录保存两年以上,检疫记录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整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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